113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潘盈希
相 對 人 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三禾貨運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該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法院依據
當事人所主張之事實,無須調查辯論,即知其應受敗訴之
裁判者而言。如當事人之訴不合法不能補正或未經補正,或當事人之主張縱為真實,在
法律上仍應受敗訴之裁判之情形。若
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即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08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等事件,為
聲請人即勞工因職業災害請求相對人即其雇主及雇主之
承攬定作人給付職災補償、
損害賠償之勞動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勞專調第4號民事事件審理中。經本院調取並審閱
前揭卷證,聲請人提起本訴所執事實及理由,尚須經法院調查及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自
難謂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