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朝福(即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
會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下稱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制定,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2年8月19日召開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已報請主管機關
准予備查獲准。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聲請人
本件聲請,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即宜蘭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教多字第1120164952號函為憑,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認其聲請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