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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法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法人變更章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法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李朝福(即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
            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宜蘭縣龍潭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下稱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制定,龍潭國小教育基金會於民國112年8月19日召開第九屆第二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已報請主管機關准予備查獲准。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即宜蘭縣政府112年9月21日府教多字第1120164952號函為憑,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認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