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小教育基金會董
事長)
代 理 人 游水熔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者,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正確之聲請人名稱(應記載「林義豐即財團法人宜蘭縣東興國民小學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並蓋用印章。若有委任
代理人,請一併提出聲請人正確名稱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