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法字第8號
聲 請 人 許國文(即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下稱羅許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內容准予變更。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羅許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衛福部之指導意見,調整董事席次,羅許基金會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召開第十八屆第八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並已報請主管機關
准予備查獲准。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經聲請人
本件聲請,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會議紀錄、主管機關同意函即衛生福利部113年1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31660380號函為憑,且所為如附件所示內容之章程變更,
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應認其聲請合於
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張軒豪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