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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71號
附帶
上訴
人 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純枝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尤馨慧
上列附帶
上訴人
與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游名鴻
損害賠償
事件,
附帶上訴
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112年度宜簡字第1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
附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