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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溢收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蔡佩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淑惠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損害賠償事件准予返還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萬8,000元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52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訴訟事件),聲請人已繳納裁判費62萬8,000元,然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380號裁定核定為3,500萬元,僅需繳裁判費32萬元,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30萬8,000元。
三、經查,系爭訴訟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41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7,000萬元,並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62萬8,000元,聲請人遵繳納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380號裁定廢棄原裁定,並重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元,業經本院調閱系爭訴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依原裁定已繳納裁判費62萬8,000元,故聲請人就其所逾繳裁判費30萬8,000元(計算式:628,000元-320,000元=308,000元)聲請返還,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