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福岡一號溫泉飯店有限公司
林玉騰即濱海浴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3,448元(計算式:面積14.47㎡×房屋總層次5層÷層次總面積675.3㎡×房屋課稅現值1,805,600元=193,44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