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蔡澄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山卓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4萬8,8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13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請提出被告 山卓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