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 告 汪合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易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2,328元,應繳
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