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沈德銓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2,112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9月4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一、二、三、四,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附表三:
附表四:
227,154元+471,859元+93,099元=792,1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