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礁溪鋼鐵機械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000元外,尚應補繳24,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