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84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許宏彰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聲明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370元(含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6日前已到期之利息,計算詳如附表一,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3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