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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柯沛汝 

被      告  李建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158,0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
    理  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0元(計算式:坐落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11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5,800元/㎡×原告陳報之占用面積10㎡=158,000元,占用面積暫以原告陳報之10㎡計算之,實際仍以本院實地測量後之結果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