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慶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萬9,847元(計算式:本金2,272,222元+利息25,621元+
違約金2,004元=2,299,8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3,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2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