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7號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簡玉嬌、吳宜明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簡玉嬌、吳宜明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15,642元(計算式:2,000,000元+4,815,642元=6,815,642元),應繳
裁判費68,51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