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貝德系統家具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貝德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