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原 告 俊易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上二人共同
楊錚子(即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陳麗君、楊錚子為被告楊繼宏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楊繼宏於民國113年10月3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陳麗君、楊錚子,陳麗君、楊錚子未
拋棄繼承等情,有
戶籍謄本及
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原告具狀聲明由陳麗君、楊錚子承受訴訟,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