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陳宏育
陳粉絨
陳玉翠
陳玉真
陳玉美
林彩雲
李祐承
李秀霞
李秀玲
陳秋蘭
陳春微
陳玉蟬
陳俞安
陳阿錦
陳威利
共 同
複 代 理人 林聖凱律師
黃光達律師
被 告 陳錦秀
被 告 陳樹惰
訴訟代理人 陳春美
共 同
被 告 陳月西(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棟財(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正銘(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月能(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家嘉
被 告 陳怡婷(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文德(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陳盈君(即陳耀桐之承受訴訟人)
林秋梅
林偉平
林綉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
湯喬茵
陳穎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
被 告 郭芸珊
郭杰恩
上 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憲璋
陳美華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之0
被 告 陳芫靚
法定代理人 余佳欣
兼上6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德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行
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5月13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經查,本院前次言詞辯論
期日通知未合法送達被告陳怡婷),
爰依前述規定,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