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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住戶規約無效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李圻梅  
被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㈠110年8月15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議題討論與表決「(第二案)規約審定」之表決情形及書面紀錄。㈡各區分所有權人已收受前開會議紀錄之相關事證。上開書狀應自行送達繕本予原告。原告應於收受被告上開書狀後7日內,具狀表明意見,並附具繕本予被告。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