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君
即 被 告 林彥宏
蔡孟荃
蔡孟吉
蔡淑蕙
蔡昕渝
林素琴
即 原 告 林峻民
林書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
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
,88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
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按,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