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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姵君  
視同上訴
即  被  告  林彥宏  

            蔡孟荃  
            蔡孟吉  
            蔡淑蕙  
            蔡昕渝  
            林素琴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峻民  
            林書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88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羽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