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世煌
陳聖宏
即 被 告 陳嘉雄
陳碧蓮
即 原 告 游錦章
游坤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至上訴人陳聖宏一併提起之
反訴聲明部分,係上訴後始提起反訴,因是否准許上訴人於上訴審提起反訴
乃上訴審職權,應由上訴審另為裁定,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張文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