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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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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林易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聲明異議,視同起訴,其未據繳納裁判費完足,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日送達原告,然今仍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送達回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