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素月
游森雄
游雪凌
游靜宜
游秀英
游秀麵
游秀經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0月8日113年度訴字第65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此外,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雖
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蔡仁昭
法 官 夏媁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