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佳柔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明德
林彩蓮
林文賓
林偉廉
林敏子
林雪如
林雪娥
林文忠
林文孝
林文祥
林昭志
林國威
林邑俞
林添萬
林朝棟
王林阿蜂
林美雲
被 代位人
即受告知人 李秀霞
林文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即
被告林佳柔對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3內容欄「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宜蘭縣○○鄉○○段0000000地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
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許婉芳
法 官 夏媁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