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 乃仁即三鳳堂御食館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900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9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7,820元後,尚應補繳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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