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德忠
即 被 告 王雨婷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
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3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於114年2月27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繳,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
可稽,則依
前揭規定,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