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玉山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偉唐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簡弘亮等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6萬4,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