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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號
聲  請  人  朝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健毓 
訴訟代理人  江智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朝洋營造
有限公司
合庫北羅東
誠興柴油噴射器
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03,000元
FS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