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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陳祺遂  
相  對  人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宜蘭縣政府民國114年5月27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之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9萬1,13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14年5月27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獎金、加班費及資遣費共9萬1,130元,並約定分3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14年6月20日給付2萬5,510元,於同年6月30日給付4萬688元,7月20日給付2萬4,932元,相對人均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宜蘭縣政府於114年5月27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給付下勞方(即聲請人)陳祺遂部分:積欠3月工資2萬5,510元、4月工資2萬4,932元、資遣費4萬688元,並約定分3期給付,相對人應於114年6月20日給付2萬5,510元,於同年6月30日給付4萬688元,7月20日給付2萬4,932元。有114年5月27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又查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所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聲請之情形,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就調解內容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