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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執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沈恩輝  
相  對  人  博士鴨畜產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9月12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載調解結果關於:資方(即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資方同意月給付聲請人每月1萬元,該款自114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行帳戶,直至全部清償為止」之調解內容,於1萬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工資等爭議,於民國114年9月12日經宜蘭縣政府勞工處進行勞資爭議調解,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相對人今仍未履行,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勞資爭議事件,經宜蘭縣政府於114年9月12日調解成立。該調解紀錄記載:「資方(即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40萬元,償還方式經勞資雙方協商結果,資方同意按月給付每人每月1萬元整,該款自114年10月起,每月15日前匯入聲請人合作金庫銀行礁溪分行帳戶,直至全部清償為止,雙方另約定倘資方資金籌措順利,資方同意優先全部一次清償完畢」,有114年9月12日宜蘭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份在卷可稽觀諸上開調解內容,並無記載「如任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相關條件,可見兩造系爭調解無成立加速條款之合意,相對人應分期給付之款項,迄本院裁定時僅114年10月份到期,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114年10月15日前應給付1萬元,逾期迄未給付,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就尚未屆至清償期之部分,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