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朝宗 陳綉蘭 彭鑒台 林素慧 黃世鐘 林裕翔
共 同 呂岱倫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徵收裁判費,而聲請人林朝宗、陳綉蘭、彭鑒台、林素慧、黃世鐘、林裕翔分別請求相對人給付退休金差額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尚應加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利息(利息起算日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6月15日),是本件聲請人各自請求給付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分別為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2/3之金額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並扣除聲請人如附表「已繳調解聲請費」欄所示之金額,是本件聲請人各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應繳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表: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6,492元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8,536元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4,571元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7,693元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4,997元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64,404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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