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欣芮國際度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薪資
債權聲明
異議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
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
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
本件聲請人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判決
駁回第三人對
債務人乙○○之薪資債權
聲明異議。」等語,
上開聲明究係請求確認
相對人欣芮國際度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乙○○間多少金額之薪資債權存在,或係請求相對人欣芮國際度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應將乙○○對該公司多少金額之薪資債權移轉或給付予聲請人,或為其他請求,並不明確,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第一項聲明,及具狀說明所主張之乙○○對相對人欣芮國際度假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數額、聲請人與乙○○間之執行債權數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繳納調解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法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