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傳奇藝術劇團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經調解,
兩造間亦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且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而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有明定。查聲請人逕向本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110萬元,視為調解之聲請,其聲請調解之金額為110萬元,
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