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8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吳俊彥間請求返還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7,9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扣除前繳
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3,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