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9號
原 告 吳安邦
莊淨雯
共 同
複代 理 人 呂岱倫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依
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8萬9,730元,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1元,扣除前繳
聲請費2,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8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仁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