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0號
原 告 陳姣璆
上列原告與
被告蘭陽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有關
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再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末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新臺幣(下同)18,6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
前揭規定,給付
薪資部分得
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即1,000元(計算式:1,500元×2/3=1,000元),是此部分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00元(計算式:1,500元-1,000元=5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佩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