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林朝宗 陳綉蘭 彭鑒台 林素慧 黃世鐘 林裕翔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自來 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如 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 聲請人如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法第15條、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起訴,依前述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且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各自請求之金額分別核如附表「合計金額」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如附表「應徵調解聲請費」欄所示金額。茲依首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勞動調解聲請費,如聲請人有逾期未全額繳納者,即駁回未繳納聲請人之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6,492元 | | | | | | 自民國109年7月9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8,536元 | | | | | | 自民國109年3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4,571元 | | | | | | 自民國109年5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17,693元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30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144,997元 | | | | | | 自民國109年4月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64,404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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