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劉勝遠
被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尚有下列待調查之處,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㈠原告主張其於民國114年4月16日簽立之員工離職
合意書為無效,
被告非法解雇,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預告
期間工資等語,請說明其既主張遭被告非法解雇,
兩造之勞動契約是否繼續存在?如否,勞動契約何時終止?
㈡被告於114年12月9日提出之民事答辯補充狀,
抗辯原告112年3月31日因個人因素自請離職(被證1:離職合意書),112年4月16日因身體不
適自請離職(被證2:離職合意書)等語,然並未檢附
上開書面證據,請具狀提出。
㈢兩造依法均應盡訴訟
協力義務,如有其他意見或證據提出,請於115年2月13日前以書狀提出,
繕本自行送達
對造,切勿當庭以言詞或書狀提出,如逾時提出且有礙訴訟之終結,本院得不予審究
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高羽慧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