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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21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許雅茹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函請債權人補繳聲請費500元,該補正函114年4月1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