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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4,3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案外人陳冠霖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黃荷卿為連帶保證人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約定事項,共 1 份,金額總計 24,34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㈡查案外人陳冠霖已於民國108年01月25日辭世,債務人黃荷卿、陳兆凱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陳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㈢該筆債務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今尚欠本金 24,34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黃荷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債務人黃荷卿、陳兆凱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冠霖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4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7月1日起
至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1.775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4,345元
陳兆凱即陳冠霖之繼承人、黃荷卿兼陳冠霖之繼承人
自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