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潘蕥婧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下同)45,642元,及其中41,410元,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收取
違約金1,2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事實及理由(一) 債務人 潘蕥婧 於民國105年11月03日向
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
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1期當月收取違約金300元,連續逾期2期當月計收逾期違約金400元,連續逾期3期當月計收收逾期違約金500元,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之違約金。(二) 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45,64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依
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