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林文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93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另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按計付150元之
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按計付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加按計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