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92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林國昌
林芳昌
林伯樺
一、
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林美瑜之遺產範圍內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248元,及其中19,563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4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