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家維
㈠新臺幣(下同)80,380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8.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月13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㈡11,173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9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並以1個月為1期,逾期1期時收取300元,連續逾期2期時收取700元,連續逾期3期時收取1,200元,前開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