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516號
債 務 人 林怡璇(原名林玉華)
㈠32,330元,及其中本金10,330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16,593元,及其中本金3,595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12,252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8,247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7,89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12,284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㈦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