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簡羽秀
簡伯州
游盈耘
一、
債務人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債務人簡羽秀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簡伯州、游盈耘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170,47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1年(在職專班無1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簡羽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簡伯州、游盈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8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