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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簡羽秀  



            簡伯州  

            游盈耘  


一、債務人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簡羽秀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簡伯州、游盈耘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共計170,47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義務兵役服役期滿後滿1年(在職專班無1年寬限期)之次日起開始分96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簡羽秀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133,8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簡伯州、游盈耘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83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3年12月1日起
至114年6月23日止
年息1.775%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4年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133844元
游盈耘、簡羽秀、簡伯州
自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