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184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宇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8,427元,及其中本金15,427元部分,自民國97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5,397元,及自民國102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2,164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