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3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映嫺
債 務 人 鴨博士行銷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上列一人
債 務 人 李明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876,87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