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涵憶
債 務 人 陳和揚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3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0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欲以內)及自113年4月26日起至113年7月25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逾期6個月以上)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