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399號
債 權 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皓哲
㈠新臺幣(下同)35,666元,及其中本金12,57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24,089元,及其中本金8,884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6,235元,及其中本金1,26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